考试作弊入刑之我见——《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解读
续醉驾入刑后,考试作弊入刑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正式通过而成为事实,并确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为此,作为辅导员和执业律师深感责任重大,很有必要对《刑法(修正案九)》中涉及考试的相关条款为我校师生进行适度解读。
1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
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
具体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我们的一般印象中,替考是最为严重的作弊行为,但在此前的现行刑法中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来定罪量刑,处罚一直偏轻。新的修正案不仅规定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罚处罚。还将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行为入刑,这意味着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并且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较大。所以请同学们注意,不要以为替考和组织作弊才是大问题,那些承担张贴、散布作弊信息,在角落、厕所喷刷小广告、QQ号等行为,就是此条中的“帮助作弊”行为,同样是犯罪,最高可能面临七年徒刑和罚金的刑罚。
2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二条
新增对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替考行为的处罚措施
具体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身份证等身份证件照,是用于证明持有人身份的证件和法定材料,是个人向社会和有关部门证明自己身份的信用保证,是有关部门提供管理与服务的依据。与之前刑法仅处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行为不同,本次修正案将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所有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同样列入惩处范围。这也为惩处用虚假信息报名考试、替考等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3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四条
加大了对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等作弊器材的行为的惩处力度
具体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新的刑法修正案在本条中细化了专用间谍器材和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名称,并将量刑增加到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对于打击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维护考试公平意义深远。
在现实中,往往一次作弊就可能触犯以上三个条款,这就不光面临着其中某一条的量刑处罚,而是面临着数罪并罚的更为严重的量刑结果。此外,作弊行为在依据刑法定罪量刑后,作为学生的考生,还面临着校纪校规的处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办法》等规定,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这对于学生而言,是最最严重的处分,堪比刑法中的“死刑立即执行”。后果不可谓不严重。
因此,真诚地提醒准备参加各类、各级考试的考生,必须了解刑法修正案中新增的这些涉及考试工作的条款,知晓违反这些规定将导致的严重后果,在今后报名和参加考试的过程中,诚信应考,避免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受到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