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1999年1月20日11时50分于12时30分止
地点:金水分局刑侦九中队
询问人姓名:程海涛记录人姓名:许帅军
被询问人姓名:慎红民族:汉曾用名:慎丽
性别:女年龄:29岁出身:
成份:文化程度:初中职务:
原籍贯:××市
现住址:××市东大街8号
问:你今天来派出所干什么?
答:报案,我的手机被小偷偷走了。
问:你把事情经过说一下?
答:99年1月20日上午10点多钟,我去儿童医院给儿子取药,我把我的手机放在我的左边的口袋里装着,当时,在我给儿子送病历单的时间,从我的后面挤过去一男青年,站了一会儿,就走了,停了几分钟听见有人喊谁的手机丢了,我听到喊声,看见一个高个子青年手里拿的手机,我一看是我的手机,我随手摸了摸了我的口袋,手机不见了,这时我听见高个儿青年说,我们是公安局的,我过去说手机是我的,同时,看到旁边几个人抓住一个男青年,这个人正是我刚才在我身后挤的青年,身穿一件棕色皮夹克,下身兰裤子,年龄大约在30岁左右。随后我和公安人员一块到派出所。
问:你的手机是多少号,价值多少钱,什么时间买的?
答:手机号1383865230,价值2500元钱,我是98年5月份买的。
问:你以上所说的是否实话?
答:是实话。
以上记录看过,和我讲的一样。
慎红(指印)
1、当事人在被检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由来或当事人与被检查场所的关系;
2、场所的概况。情况复杂的场所应交代方位,必要时绘图说明;
3、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工具、设施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摆放位置、使用情况及相关的书证、物证;
4、与违法行为有关的人员的活动情况,包括当事人及其职工、帮工以及顾问、消费者的情况;
5、检查人员检查的活动及结果;
6、当事人在检查活动中的异常表现及其行为;
7、交代现场询问当事人、旁证人员,现场摄影、录像、绘图,当事人主动提交的证据的情况;
8、交代抽样取证、强制措施的情况。情况复杂、规模较大的场所,可以按照分工,由检查人员按照各自的检查任务,分别制作笔录,但最后应制作汇总笔录,总领整个检查情况。
9、《现场检查笔录》应在现场检查时当场制作,不能今天检查,第二天才完成笔录。
10、笔录写好后要交给当事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并由当事人签章(逐页)。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并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有其他人在场时,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