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美和小丽是大学同学,两个人又同住在一个宿舍,平时总是同进同出。小丽是单亲家庭,妈妈一个人供她上大学,经济上很是拮据。所以,小丽经常利用课余时间兼职打工赚取生活费。小美的家庭很好,家里不需要她打工赚钱。但是,她看到小丽能自食其力赚生活费也是非常羡慕,就央求小丽带她一起去打工。后来,小丽找到了两份促销员的工作。
工作只有周六周日两天,工作内容就是在奶站的门口促销酸奶,每天工资100元。结果上班第一天,就发生了意外。有一名男子连着尝了好几杯酸奶,也没有购买。小美就和这个人发生了争吵,结果这个男子冲上来就打,尽管小丽再三阻拦,但是小美还是被打得全身多处受伤,新买的手机也被踩坏了。
事发后,打人者逃跑。奶业公司将小美送到了医院,支付了医药费。但是,小美认为,是奶业公司没有给自己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才造成自己受伤,因此奶业公司除了医药费,还应该赔偿自己财产损失和相应的精神损失费。
◎律师说法:
汉沽法律援助中心李岩峰律师认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只有在毕业后领取了就业证,才算具备了作为劳动关系一方的主体资格,成为真正的“劳动者”,其权益也才能够受到相关劳动保障法律的保护。而对于假期留校打工或参与社会实践的在校学生来说,他们并不具备这样的主体资格,算不上真正的“劳动者”,因此所受伤害不能按照“劳动工伤”来处理。
企业与学生之间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雇佣关系,因为学生往往是以实习和兼职等形式,通过在企业劳动,获得工作经验和一定报酬,作为学习阶段的延伸,双方之间并非纯粹的雇佣关系。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在校生在实习或兼职阶段受伤,其损害赔偿往往按照一般民事侵权赔偿处理。
小美是在兼职工作过程中受到损害的,作为用人单位的奶业公司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奶业公司已经负担了小美的医药费,但是,对于财产损失,应该由直接侵害人,也就是殴打小美的那个男顾客承担,和奶业公司无关。
对于精神损失费,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小美没有拿出实质性的证据,证明自己的精神损失,因此,奶业公司也不需赔偿。小美的要求无法可依。